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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金投网2021-03-26 00:32:54

数字经济发展呼唤监管方式变革

我国现有的针对数字经济的法律规制,是以传统经济形态作为参照进行的线上移植,同数字经济的诸多特征存在不匹配之处。

数字经济产业跨界融合冲击以往的分业监管。深度跨界融合成为当下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数字经济的监管边界、监管目标和监管定位存在诸多困惑和分歧,“齐抓共管”中部门间职责存在交叉,监管越位、监管缺位与错位问题时有发生,传统行业分业管理的模式与数字经济的交叉融合存在一定矛盾。

数字经济的跨地域性挑战传统的属地监管。数字经济以互联网作为支撑,打破传统物理空间的限制,其服务范围往往是跨省域甚至是跨国别的。按照传统的属地监管,数字经济企业在全国范围开展相关服务,需要向每个服务的地方申请行政许可,接受当地的行政监管。这对数字经济平台公司来说,不仅耗费巨大的时间与管理成本,经营优势也会大打折扣,抑制新经济的活力。

数字经济的交易规模和数量的剧增挑战传统监管方式。数字经济通过互联网平台将用户链接,参与的规模与数量无疑是巨大的。传统的以文件审批、现场执法为方式的线下监管模式在面对数字经济海量用户、海量数据时,显得力不从心。

将针对传统经济形态的监管思维、监管方式照搬到数字经济新业态之中,不但不能取得良好的监管效果,反而抑制数字经济的发展。因此,对数字经济的监管,有必要遵循审慎包容的理念以及数字经济内在的发展规律,在监管方法上创新。

信用监管是数字经济监管的发展方向

在市场监管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互联网崛起,多元治理趋势不断加强。信用机制将多元治理的理念、方式有机地嵌入其中,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治理合作提供了适宜的框架。信用和法律作为维持市场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共同对交易行为和市场机制提出规范性要求、作出制度性安排。二者互为替代,同时互为补充,并在某种方面上具有同质性。就替代性而言,良好的信用可以大大减少对法律的需求,节约交易成本。就互补性而言,一方面,由于大量的交易合同是不可能完备的,如果没有信用,法律也是无能为力的;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人们守信的积极性就可能大大降低。“诚实信用”既是一种道德要求,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同时,信用机制成为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治理的重要途径。政府、司法机关、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通过披露信用信息,能够使其他市场主体更多地关注自身的信誉,引导其自觉遵守市场交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