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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时代 票据返还请求权还成立吗?

来源:金投网2021-03-26 00:41:28

伊普公司是洛阳鹏起背书转让该票据的直接后手,即这是第一次转让的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的纠纷。“这张票据经过了多次背书转让最终到了上海云沐,票据现在既不在洛阳鹏起名下,也不在伊普公司名下,却莫名其妙被止付了?”另一位熟悉该事件的人士向记者表示。

争议:谁的责任?

记者联系了该电票的承兑人中船中南装备相关财务人士,他解释称,6月29日到期后,公司由于资金周转问题确实未能及时兑付上海云沐的200万票据,随后又收到法务部门转过来的法院出具的止付通知,所以就一直没有兑付。

洛阳鹏起以“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票据返还请求权是指丧失票据占有的人,对于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有请求其返还票据的权利。

在电票时代,这是否还成立?

另一位业内专家介绍,电子商业汇票一切活动均在ECDS上记载生成,全流程电子化处理,电票的一级托管人为央行ECDS,二级托管人为开户银行。而央行ECDS每天日终与二级托管人进行对账,这大大降低了操作风险。电子商业汇票的操作风险基本上只与系统运行有关,不会发生如传统纸票可能存在的被盗、遗失或者灭失风险。

21世纪经济报道曾于2016年发表了题为《国内首例电票公示催告惹争议 电子汇票如何丢失》的报道。彼时,浙江天台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丧失的公示催告,是国内发生的第一起电票公示催告行为,引起广泛争议,被认为无效,随后该法院也立即终止了止付通知。

最高法院在《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司法解释中指出:“近年来,伪报票据丧失事实而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明显增多,法院在适用该程序时应审慎判断,适格申请人应是票据丧失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只要法院收到申请后,询问或在央行ECDS系统里查询下就可知票据最后在谁名下。”上述资深票据专家表示,法院应履行这个查询义务。

不过,一位相关领域的律师对记者解释,申请财产保全分为两种,一种是司法执行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情况是“诉前保全”,这个案子就是诉前保全,要求提供担保,从法院的角度来说,见到相应的担保后裁定同意查封,也不能完全说不合规,后续如果涉及善意第三人再引入,再进行审理最后再判定。

记者联系了受理该案件的洛阳洛龙区人民法院,该法院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已收到上海云沐提交的《保全异议申请书》,将尽快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