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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挖掘需求侧资源,支持新型电力系统发展

来源:券商研报精选2023-05-23 09:17:18

  文丨华鹏伟 李想 华夏

  5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电力负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合并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需求侧响应主体,提出通过尖峰电价等形式完善需求侧响应价格形成机制、通过虚拟电厂等形式整合用户侧资源参与需求侧响应、推动配电网增容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推动电力信息聚合和数字化发展。我们建议关注两方面:1)以分布式光伏、用户侧储能、配用电增容和智能化升级为代表的用电侧能源管理的基础能源架构建设;2)以虚拟电厂配套软件系统搭建等用电侧数字化为代表的电力系统数字化升级发展。

  ▍政策进一步明确需求侧响应主体和发展目标。

  5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电力负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合并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拓宽需求响应主体范围,各类经营性电力用户均可参与需求响应,有序引导具备响应能力的非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需求响应。到 2025 年,各省需求响应能力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 3%—5%,其中年度最大用电负荷峰谷差率超过 40%的省份达到 5%或以上。要求建立并完善与电力市场衔接的需求响应价格机制,通过实施尖峰电价等手段提高经济激励水平。

  全面推进需求侧资源参与电力市场常态化运行,逐步将需求侧资源以虚拟电厂等方式纳入电力平衡,发挥需求侧的资源整合能力,支持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开展需求响应。推动配电网增容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提升规模化接入分布式电源、柔性负荷的能力。建设各级电力能源数据中心,逐步实现多源用电信息聚合,安全有序推进用电数据开放共享等一系列措施。文件从系统具体建设内容、配套支持政策和未来商业化模式等方向,明确了后续需求侧响应机制的搭建基础与实现路径。

  ▍推进多种主体参与需求响应市场,进一步优化市场调节机制。

  《办法》征求意见稿将需求侧响应主体范围拓宽至全部经营性电力用户,并有序引导非经营电力用户参与;各地 10 千伏(6 千伏)及以上高压电力用户应全部纳入负荷管理范围。

  我们认为这一举措一方面将需求、负荷管理范围进一步明确,另一方面有利于逐步将大量的空调、照明、电动汽车等非经营性用户的负荷参与到需求侧响应市场中——以电动汽车为例,据中汽协数据,目前我国电动汽车保有量超1300万辆,对应电池容量超过目前国内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若上述负荷逐步接入需求侧响应,将进一步提高电力市场中的灵活能源水平。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通过实施尖峰电价等手段提高经济激励水平,截至2022年底,我国共计有16个省市的峰谷电价差大于0.7元/kWh,峰谷电价差最高的广东、海南等省份均已经引入尖峰电价调节机制。随着尖峰电价的进一步推广,各地峰谷电价差有望进一步扩大,推动市场调节机制持续完善。

  ▍鼓励配用扩容升级和用电侧光、储发展,支撑用电侧需求响应发展。

  《办法》征求意见稿支持增量配电网、微电网等发展,推动配电网增容改造和智能化升级。2022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达到86273亿千瓦时、分布式光伏装机达到157.6GW的背景下,我国面临用电量和分布式能源均保持较快增长的局面,我们认为中短期内配用电侧的主要升级方向来自于基础能源架构的建设:即包括配电增容、增量配电网建设满足电能量需求,以及用户侧储能、光储一体化发展等满足灵活能源需求,从而满足新型电力系统趋势下配用电网稳定性的需要,以及支撑用电侧资源逐步参与到需求响应市场。

  ▍政策推动虚拟电厂发展,数字经济和电力经济持续融合。

  《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逐步将需求侧资源以虚拟电厂等方式纳入电力平衡。虚拟电厂聚合需求侧资源,实现其与电力运行调节和市场机制的衔接。在政策支持下,有望逐步从江苏、浙江、上海、冀北等试点省份逐步向全国扩大。中长期维度看,《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推进逐步实现多源异构用电数据的融合和汇聚,以及电力数据的共享,进而推动数字经济和电力经济互联互通。我们认为,随着用户侧储能、分布式能源、充放电场站、智能电表等数字化、智能化能源管理调度硬件基础逐步完善,用电侧的能源管理将由目前的单体智能化逐渐转变为以软件层面的平台化和用电主体的进一步聚合为导向,形成多层级且深度智能化的系统。

  ▍风险因素:

  电网投资不及预期;需求侧市场建设不及预期;电网数字化建设不及预期;电力现货交易推进不及预期;电价改革效果不及预期。

  ▍投资策略:

  政策明确需求侧的发展趋势,其增量空间有望围绕着用电侧能源管理的基础设备架构升级、用电智能化以及输配电、电力系数字化两个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