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收三罚单 涉嫌过亿财务造假被罚452万
(一)欢瑞影视2015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8,500,000.00元,造成欢瑞世纪2016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250,000.00元
欢瑞影视与上海轩叙文化交流中心(普通合伙)(原名上海嘉行文化交流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轩叙)在2013年签署的《演艺人员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欢瑞影视每年向上海轩叙收取演艺人员固定佣金,2013年约定的固定佣金为1000万元。欢瑞影视于2015年6月记账确认收回上海轩叙应收账款850万元。经查,该笔回款来自于王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最终实际来源于陈某、钟君艳。陈某指定王某某将该笔资金从浙江悦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账户转入曾某账户,并要求曾某通过上海轩叙将资金转回欢瑞影视,作为收回上海轩叙应支付的2013年的850万元固定佣金。
(二)欢瑞影视2016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7,000,000.00元,造成欢瑞世纪2016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8,500,000.00元
欢瑞影视与上海轩叙在2014年签署的《<演艺人员委托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欢瑞影视每年向上海轩叙收取演艺人员固定佣金,2014年约定的固定佣金为1700万元。欢瑞影视于2016年1月确认收回上海轩叙应收账款1700万元。经查,该笔回款最终实际来源于陈某、钟君艳控制的公司。陈某安排其控制的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文化)和欢瑞世纪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将1700万元资金转入王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请王某某安排人员将这1700万元资金转入曾某银行账户,并要求曾某通过上海轩叙将资金转回欢瑞影视,作为收回上海轩叙应支付的2014年的1700万元固定佣金。
(三)欢瑞影视2016年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26,000,000.00元,造成欢瑞世纪2016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15,600,000.00元
欢瑞影视与浙江天光地影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光地影)在2012年签署的《电视连续剧<掩不住的阳光>投资合作摄制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约定,欢瑞影视投资2600万元与天光地影合作拍摄《掩不住的阳光》,由天光地影负责拍摄,欢瑞影视投资2600万元采取收取固定回报方式,天光地影于2013年12月28日之前向欢瑞影视返还1300万元投资收益;天光地影按照欢瑞影视投资款实际到款时间,365日后向欢瑞影视返还投资本金。欢瑞影视实际向天光地影支付投资款情况为: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分批合计支付2600万元,其中2012年12月支付520万元。按照《合作合同》的规定和实际支付投资款的时间,2013年12月,欢瑞影视应该将2012年12月支付的520万元从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但欢瑞影视直到2014年12月才由会计师调整将2600万元从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
经查,欢瑞影视2016年12月29日从天光地影收回上述其他应收款资金2600万元实际来源于陈某。2016年12月27日,陈某个人银行账户分两笔分别转账400万元和2200万元至郑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同日,根据陈某的安排,郑某某将其个人银行账户收到的该笔2600万元转账至严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016年12月29日,严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将该笔2600万元转账至天光地影银行账户。同日,天光地影银行账户将该笔2600万元转账至欢瑞影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