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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世纪收三罚单 涉嫌过亿财务造假被罚452万

来源:网络2021-03-26 00:36:21

对欢瑞影视的处罚

欢瑞影视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因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欢瑞影视及第三方提供的相关合同、项目台账、账簿及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董事会决议及公告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欢瑞影视是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欢瑞文化和王贤民作为欢瑞影视重组前的原股东,是本次重组的股份发行对象。欢瑞影视、欢瑞文化和王贤民均属于《重组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各方”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其行为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欢瑞影视的上述违法行为,欢瑞影视时任董事长陈援、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钟君艳夫妇是欢瑞影视的实际控制人,代表欢瑞影视达成本次重组,是本次重组的核心参与者和推动者,应当保证欢瑞影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欢瑞影视财务总监张睿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陈援、钟君艳作为欢瑞影视的实际控制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欢瑞影视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 

一、责令欢瑞影视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陈援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 

三、对钟君艳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 

四、对张睿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欢瑞文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六、对王贤民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欢瑞世纪收购报告书虚假记载的处罚

欢瑞世纪在2016年2月1日、2016年5月16日和2016年10月10日公告的《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包含上述虚假的置入资产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利润总额及关联交易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