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收三罚单 涉嫌过亿财务造假被罚452万
2016年1月29日,欢瑞世纪第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摘要,关联董事钟君艳、赵枳程二位董事回避表决,原董事张欣怡,独立董事陈宋生、庄炜投同意票。欢瑞世纪全体董事都签字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以及本公司所出具的相关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016年1月29日,欢瑞世纪第六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摘要,全体监事张俊平、江新光、陈亚兰投同意票。欢瑞世纪在《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发表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函》中承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次申报的《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欢瑞世纪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函》上签字确认。
欢瑞世纪董事长钟君艳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董事长兼总裁赵枳程,原董事张欣怡,独立董事陈宋生、庄炜,监事张俊平、江新光、陈亚兰,财务总监李文武、董事会秘书徐虹是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
一、责令欢瑞世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钟君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赵枳程、张欣怡、陈宋生、庄炜、张俊平、江新光、陈亚兰、李文武、徐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对欢瑞世纪2016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的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少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为欢瑞世纪合并报表的全资子公司。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款项51,500,000.00元,造成欢瑞世纪2016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28,35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