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德机械IPO反馈意见 产品毛利率波动被关注
3、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说明与前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相同、相似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上市主体联德机械收购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海宁弘德、桐乡合德、瑞新实业、AMR四家公司的股权。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并披露:(1)前述资产收购程序是否合规,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补充分析说明将AMUSA收购AMR视为同一控制下收购的合理性,如作为非同一控制下收购是否构成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3)对发行人前述资产重组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意见。
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客户较为集中,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均超80%,前两大客户销售占约为40%、20%。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在行业中的地位、与发行人主要交易内容、定价公允性,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等存在关联关系;(2)上述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该等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3)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4)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同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5)详细披露公司销售客户集中相关风险,说明该等情形是否为行业特点。(6)对发行人是否对主要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独立性,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