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牛散”吕美庆,又被罚了!操纵18个账户、动用资金超11亿,遭证券市场禁入3年,曾两度遭证监会处罚
知名“牛散”吕美庆,又被罚了!
日前,证监会官网挂出多份开给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一份显示,吕美庆及其下属周学良、黄亮操纵“长春燃气”非法获利1589.73万元,被证监会采取“没一罚二”的处罚,合计罚没金额约4787万元。
此前,吕美庆曾在2015年、2021年曾两度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涉及操纵市场、信披等问题。由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在此次处罚中,证监会还对吕美庆采取了三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来看详情——
操纵18个账户
动用资金超11亿
首先来看此次吕美庆及周学良、黄亮操纵“长春燃气”的手法:
经查,2017年2月8日至2月27日,当事人控制使用18个证券账户,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通过连续大量交易“长春燃气”,并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交易,操纵股价。
从操纵过程来看,吕美庆的操作手法雷厉风行,在不到两周内迅速建仓。前期连续小单买入吸筹,在2个交易日连续巨量大单拉抬股价。“长春燃气”股价从7.64元上涨至9.39元,涨幅22.91%。
后期,吕美庆等利用大单买入拉抬或维持股价,随后在日内利用密集连续小单反向卖出股票,“长春燃气”股价从9.39元下跌至8.96元,跌幅4.58%。
除了集中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吕美庆等还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经查,2017年2月8日至2月27日,账户组有9个交易日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长春燃气”1908.59万股。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长春燃气”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3%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1个交易日,占比最高达10.00%。
“一顿操作”之下,账户组共买入“长春燃气”1.27亿股,买入金额11.55亿元;期间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1.72亿元。最终,账户组操纵“长春燃气”获利为1589.73万元。
证监会认为,吕美庆等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遭“没一罚二”
证券市场禁入3年
由于使用账户均非自己实名所有,且操纵市场行为发生在2017年2月,距今已有6年之久,三名当事人对于操纵市场行为均矢口否认,请求不予处罚。
吕美庆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称,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吕美庆系案涉证券账户的控制人。其认为,本案言词证据不能证明吕美庆控制使用全部证券账户,案涉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资金与吕美庆没有关联;有证据证明案涉部分账户由其他人使用的可能,案涉多个证券账户MAC地址存在交叉使用,涉案账户交易活动与其无关。
另外,吕美庆对其与黄亮、周学良的关系也提出异议。吕美庆称,案涉期间与黄亮无联系,且不认识周学良。并且,吕美庆声称“怀疑本案的调查有违客观公正原则”,其与部分证人存在经济纠纷,相关人员对自己进行恶意诬告,相关询问笔录与事实不符。
周学良则表示,不认识吕美庆和黄亮,自己只是做配资中介,从未参与买卖股票,不懂股市。自己对账户数据不懂,不认识案涉账户名义持有人,对账户信息不知情。同时大呼“证监会的认定不公正,和事实不一致”,认为不应采信与自己有重大经济纠纷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言。
黄亮亦提出,案涉期间已与吕美庆无联系,只是帮人配资赚取佣金,不知账户组由谁控制使用,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证监会指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周学良、黄亮为吕美庆下属,吕美庆安排二人出面借账户、打保证金、签订协议等。证监会已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了有关证据,程序合法。
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吕美庆违法所得1589.73万元,并对吕美庆处以3179.47万元罚款;对周学良处以60万元罚款,对黄亮处以30万元罚款。
同时,由于吕美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证监会决定对吕美庆采取三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屡教不改”
曾两度遭证监会处罚
回顾来看,吕美庆此前曾两度在证监会“挂名”。
2015年10月,吕美庆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1274.9万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彼时吕美庆系因在2013年1月至3月使用16个账户操纵“西安饮食”、“龙星化工”、“大通燃气”3只股票被罚。
证监会指出,上述案件当事人通过违法手段,营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证券期货价格,误导投资者,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损害了投资者利益。针对以上违法行为,证监会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1倍罚款。
2021年6月,吕美庆及周学良、黄亮三人共同被证监会处罚,不过该次处罚是由于违反信披制度。案件期间较此次稍晚,为2017年5月至7月;涉及使用34个证券账户交易“吉林森工”。
比较悲催的是,该次操纵市场并未获利,累计亏损289.41万元。由于期间持股比例超过举牌标准而未披露,吕美庆等涉及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在限制期内交易等问题。三人合计被处罚360万元。
另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在被2015年被证监会处罚后,吕美庆还曾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均未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