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禁止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 旨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下列简称《条例》)今天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数据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深圳禁止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并对该行为进行重罚。《条例》坚持保护个人信息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并重。
昨天下午,针对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采集高傲、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等被公众深恶痛绝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解读条例。
我国个人资料处理规则以“知情同意”为前提,网民数量已达9亿,申请量达数百万。长期以来,一些应用程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迫用户授权。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建立了以“告知同意”为前提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即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在事先充份告知的前提之下取得个人同意,数据处理者应当提供撤回同意的方式,不应对撤回同意施加不恰当的限制或附加不恰当的条件。
目前,一些移动互联网应用(app)通过“一揽子协议”将个人数据的收集与其功能或服务捆绑在一起。如果用户不同意全然授权,就不能使用该应用程序。很多用户往往被迫接受“套餐协议”,这轻微损害了用户作为个人数据主体的决策权。为此,《条例》明确规定,数据处理人不得以不同意处理其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自然人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服务。但是,个人资料是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服务所必需的,但用户有权拒绝被描绘或推荐。
很多市民都有这样的经历:一旦在网上购买了一件商品,就经常被广告宣传相关产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用户肖像和个性化推荐的应用,为人们提供了更精确、更个性化的商品和服务,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应按规定予以规范,数据处理机为提高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而制作自然人用户肖像的,应当写明用户肖像的确切用途和主要规则。自然人有权拒绝为其用户肖像或者基本上用户肖像推荐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数据处理人应当为其提供方便查询的精确拒绝方式。
《条例》将14岁下列未成年人的个人数据视为复杂个人数据,并首次在国之内立法之中明确,为保护14岁下列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征得监护人的明定同意,不允许进行个性化推荐。
“人脸识别”不能强制使用
“人脸识别”,“指纹验证”、“语音解锁”、“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广泛应用于公安、金融、医疗、交通、学校、支付等场景,深远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但是,由于生物特征数据的唯一性、生命周期和不可变性,一旦被泄露或滥用,将造成比通常个人数据更严重的损害。
为了扩大生物特征技术的应用,避免生物特征数据的滥用,《条例》对生物特征数据的处理作出了更严苛的规定除处理个人数据所需且无法替换的生物特征数据之外,条例还应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特征数据的替代方案。
公共数据应最大限度地免费和开放
政府各部门掌握的公共数据资源包含大量的经济信息。通过增值发展,不仅能给公众带来便利,还能产生极大的经济效益,《条例》设计了公共数据治理的楼层框架,要求政府建立城市小数据中心,实现对城市公共数据资源的统合集约管理。清楚以公共数据共享为原则,不以共享为例外,建立了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为基础的公共数据共享需求对接机制。
《条例》明确将提供教育、医疗、社会福利、供水等公共服务的组织,供电、供水、环保、公共交通纳入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范围。在提供服务过程之中产生和处理的数据是公共数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最小范围之内开放公共数据,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加强个人数据保护的基础之上,探索培育数据元市场,填补了现行数据交易相关法律规范的空白,并首次在国之内立法之中建立了数据公平竞争的相关制度,对“搭便车”等竞争乱象作了专门规定,《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不得非法收集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提供替代产品或者服务,对交易条件相近的交易对手,无正当理由,通过数据分析,不得实行差别待遇。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超过五十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超过一年度营业额5%下列的罚款,最低不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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