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多种扶持
近日,记者获悉,《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下列简称《实施办法》)已印发。在深圳设立的总部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结算奖励、贡献奖励、租购补贴等多种扶持。
据悉,《实施办法》突出了“高质量发展”。例如,在对享受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的认定上,增加了“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在深圳市设立的区域总部或独立国家的公司总部,具有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功能,并与市政府签订的独立法人总部机构”,“符合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发展方向且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的,根据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国内外市场可比公司估值情况,经第三方机构评审,估值或市值超过10亿美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等
在支持措施上,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对实缴注册资本和产值(营业收入)规模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兑现承诺,给予500万元的结算奖励;连续经营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注册总部企业,连续三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形成连续三年保持正增长、符合规定条件的地方财力的,可以申请贡献奖。奖励金额按上一年度形成的全市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最高值部分的30%乘以计算,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根据《实施办法》,对在深圳没有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租用自有办公用房的,每年按自有办公用房具体租金的50%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不超过150万元;首次购买总部自用办公楼的,给予房价1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单独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总部大楼。总部大楼以自用为主,部分允许租售。租售部分必须包括一定比例的优惠商业办公用房。
《实施办法》还规定,总部企业可享受领导挂点服务、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重大项目便利直通车服务。总部企业人才纳入人才住房保障范围的,可按规定申请租购人才住房,对符合条件的高阶管理人员给予优先保障。总部企业高阶管理人员纳入市级人才认定范围。总部企业底层超过管理人员、控制产值(营业收入)规模比例最低的一级子公司高阶管理人员,对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本市人才奖,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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