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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亏98%!华泰证券托管的私募产品太坑了,遭投资人起诉

来源:财通社2023-02-08 18:03:03

  华泰证券年初280亿的巨额配股计划引发的争议还没消散,一份来自法院的判决书又令其冲上了风口浪尖。华泰证券因托管的私募基金产品6年缩水超98%,费用却没少收,一不小心就成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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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产品巨亏

  华泰证券遭起诉

  裁判文书网2月3日发布的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11日,李女士与北京乾元泰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乾元公司)、华泰证券(基金托管人)签订《乾元泰和复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5年12月15日,李女士支付基金认购款100万元。

  2021年12月8日,李女士申请赎回全部基金份额,4日后收到全部基金赎回款19900.04元,李娟因此损失本金980099.96元。亏损率超过98%!

  李女士赎回基金的那一刻肯定傻眼了,投资100万,苦等6年,结果竟是亏了个底朝天。一气之下,把乾元公司和华泰证券告上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李女士认为,乾元公司存在如下违约情形:

  1、《基金合同》中缺少资金募集阶段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风险评估等内容,乾元公司未尽到投资者适当性提示义务,未对其进行问卷调查,未确认其是否属于投资合格者,未及时向其披露定期报告及基金净值信息;

  2、涉案基金并非首次募集,但乾元公司向其推荐基金时称系首次募集,且未对基金此前的业绩情况向其披露,乾元公司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擅自挪用基金、超越合同约定的止损线进行投资等情况,致使其遭受损失。

  而华泰证券作为托管人,在明知案涉基金并非首次募集的情况下,向乾元公司提供基金账户,未尽到托管人义务,与乾元公司构成共同募集人,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李女士请求判令乾元公司赔偿投资本金980099.96元及利息损失,华泰证券对乾元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乾元公司辩称,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理由是:

  1、复利1号是在《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5日生效)生效前成立的私募基金,所以在募集阶段未完善问卷调查及签署风险提示书的程序,而是将《认购风险申请书》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一同由投资者签署,故公司已向其充分提示了投资风险。

  2、当时,由于一些私募法规未生效,公司未履行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基金合同中未约定托管人义务,但均不违反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

  3、自复利1号基金成立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公司每周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此后因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宗智病故,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未能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因此,乾元公司认为,基金份额净值在0.3277元至0.2114元期间(对应金额306560元),属于因公司未及时进行基金净值披露导致李女士未能及时申请赎回所造成的投资损失,公司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份额净值在0.3277元至1元期间,属于因市场风险原因导致的投资损失(对应金额672300元),期间李女士有多次赎回机会但其一直没有申请赎回及时止损,因此与公司的违约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该部分损失应由李女士自行承担。

  华泰证券辩诉,李女士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理由是,公司仅是托管人,不负责案涉基金的推介与销售,因此不是适当性义务的责任主体,也不存在未尽审核义务。公司履行了托管人责任,不存在华泰证券作为托管人与管理人乾元公司因共同行为造成李娟损害的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乾元公司并不存在除未及时披露基金净值之外的违约行为,同时认为,李女士以华泰证券构成违约,要求其与乾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乾元公司赔偿李女士投资本金损失306560元,驳回李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虽然这起基金投资纠纷很简单,但是像李女士这样的遭遇还是引起了广泛讨论。法院在审理中亦发现,有投资人向北京证监局举报过乾元公司,北京证监局认定,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关于止损线的约定进行投资操作(涉及鸿利1号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将对乾元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而作为乾元公司产品的托管人,华泰证券为这样不规范的公司服务而受到牵连,可能也是格局问题。毕竟,华泰证券这次配股把自己的股东都坑惨了,投资者在其眼中不过都是“人矿”。

  或许是股东对配股反对声音太大,近日,华泰证券表示为进一步统筹相关融资工作安排,公司决定延期召开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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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项目接连违规

  屡被监管警示

  华泰证券一向引以为傲的就是全力打造的专业投资、百佳年代等项目违规,公司及多名保荐人接连被监管层警示。

  2月2日,江苏证监局披露对华泰联合、孙圣虎、董雪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对科创板浩欧博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华泰联合负责的浩欧博持续督导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调查发现,2021年7月,浩欧博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浩欧博于2022年2月披露该资金占用相关情况。江苏证监局表示,华泰联合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未发现上述问题,也未及时通报,故作出上述监管措施。

  此外,2022年10月31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经查,发现华泰联合以及丁明明、郑明欣在保荐倍特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发现公司存在部分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异常,事后补充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或替换、移除异常原始凭证,部分销售推广活动未真实开展,对保存大量推广服务商公章扫描件的原因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业务推广费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故决定对华泰联合以及丁明明、郑明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22年8月3日,江苏证监局发布了一则不同寻常的监管信息:对华泰联合保代谢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称,谢明明在对常州百佳年代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辅导工作过程中,存在参与证券市场知识测试作弊的行为。

  此次谢明明因帮助辅导企业高管测试作弊被罚,监管直指“反映了其未能诚实守信,履行好辅导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