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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关联方提供4亿资金未及时披露,冀中能源3名高管被警示

来源:金融界2022-11-30 17:47:27

  近日,河北证监局公告,对冀中能源采取责令改正,对三名高管出具警示函,对原副总经理王涛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经查,冀中能源于2022年7月3日、4日以预付账款方式向关联方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简称“京冀工贸”)提供4亿元财务资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9月30日才将上述资金收回。

  河北证监局指出,冀中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王涛作为对以上关联交易事项的签批负责人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严重失职失责,应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对王涛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公开资料显示,王涛,男,1970年3月出生,曾任冀中能源章村矿总经济师等、邢台矿总经济师。2022年4月当选为冀中能源副总经理,2022年10月28日被解聘。

  据了解,冀中能源上述违规事项发生后,还有另外3名高管被警示和约谈。

  河北证监局指出,时任董事长刘国强、总经理闫云胜、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郑温雅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上述行为,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冀中能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公司加强公司治理,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防止控股股东违规干预公司经营、侵占公司资金。对刘国强、闫云胜、郑温雅采取出具警示函及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冀中能源在公告中表示,将严格按照河北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整改报告。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