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APP上买理财,血本无归 基金公司app上买基金都收哪些费用
一位80后女性投资者到网友推介的所谓基金公司APP上花了20万元买理财产品,然而到期后一分钱也没拿到。因此,她将这家基金公司告上法庭。经查,她购买理财的APP并非被告上法庭的这家基金公司官方运营的正牌APP,诉求全部被法院驳回。
随着金融诈骗手段的多样化,不法分子冒充基金公司进行诈骗的行为屡见不鲜。近期公开的一纸民事判决书曝光了上述典型案例,值得普通投资者警惕。
APP上买理财血本无归
基金公司:可能遭受网络诈骗
经微信网友赵某良推介,王某利通过后者发送的二维码下载并注册了“东吴基金”APP,在该平台与被告签订两份合同,购买了两份产品名称均为“华恒生物”的理财产品,投资金额均为1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6月3日、2021年6月7日。
2021年4月,王某利向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10.9万元。后理财产品到期,东吴基金却拒不还款。王某利认为东吴基金违反了合同约定,据此提起诉讼。
被告东吴基金辩称:第一,王某利提交的合同中所述产品非东吴基金管理产品,东吴在管产品均在监管机关备案,并无王某利所述产品。
第二,经查询基金公司客户系统找到28位与王某利同名的投资者,但并无与其身份证号码匹配的投资者。
第三,王某利提交的合同中签章页落款章为“东吴基金管理合同专用”,公司名称不完整,被告没有该格式的备案章。
综上,东吴基金表示,经初步判断,王某利作为投资者可能遭受网络诈骗。
“李鬼”式APP出没
根据法院查明和判决书中的内容,这位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APP其运营主体并非东吴基金,两个APP外观都不同。
本案中,原告王某利提供了多项证据,包括电子合同,证明其在平台购买的各类理财产品,以及转账汇款单等。
此外,她还提供了“东吴基金管理”APP下载界面、核心功能与操作介绍,证明涉案平台由被告运营。控股股东赵某良微信朋友圈照片、赵某良本人在被告平台投资的电子合同,证明赵某良是被告私募平台管理员。
经质证,被告东吴基金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12均与被告无关,涉及的人员均非被告公司员工,原告所述私募平台的控股股东赵某良也与被告无关,具体质证意见同答辩意见。
被告为证明其辩称,依法提供如下证据。其一,被告公司LOGO及公司印章,证明原告提供的电子合同中的公司合同章与被告所备案的公章不一致;其二,被告原APP界面,证明原告提交的APP非被告APP;其三,被告关于终止APP的公告,证明被告于2021年7月3日已终止APP服务;其四,风险提示,证明被告提醒客户谨防虚假APP、网站、二维码、公众号诈骗的风险。
经质证,原告认为该LOGO为公募基金的图标,而原告购买的是私募基金,即使原告签订的合同上的公章是假的,也不能否认原告购买了被告发行基金的事实;原APP界面为被告公募基金的界面,不是原告购买私募基金的界面。
经查明,原告提供的“东吴基金管理”APP图标与被告认可的“东吴基金”APP图标外观不同,且原告登录的“东吴基金管理”APP页面底部显示运营公司“东吴中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法院查询并无该公司在工商系统注册。
法院: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不成立
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首先,原告仅提供了其所称两份合同的首页,未能提供该等合同的完整文本,亦未能提供被告在该等文本上加盖公章的证据,故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就该等文本内容达成了合意。
其次,原告称其系经赵某良推介而购买了涉案理财产品,但未能证明赵某良系被告工作人员,故无法推知赵某良系受被告授权而履行职务行为。
再次,原告向交易对方“梁丙豹”进行转账,但并无证据证明该账户与被告具有关联性,进而亦无法证明被告实际收到原告的转账款项。
最后,原告登录的“东吴基金管理”APP并非被告当时运营的“东吴基金”APP,原告亦无证据证 明被告实际参与了该“东吴基金管理”APP的运营。
因此,原告称其与被告之间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综上,原告的诉 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王某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