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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零成本发家 上市仅三年就出事

来源:2021-03-26 00:36:46

温德乙将这种“不服气”转变成了日后无休止的诉讼。2017年1月,欣泰电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2018年的终审,结果都毫无意外地判决证监会胜诉。

在起诉证监会的同时,温德乙还试图拉深交所下水。

2017年12月,欣泰电气向深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发生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施行前,深交所的退市决定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对此,法院认为,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存在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为2016年7月5日,此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已经生效,深交所对其作出退市的决定并无不妥,遂判决驳回欣泰电气的诉讼请求。

但是温德乙还是不放弃挣扎,他决定以个人名义起诉证监会。

他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温德乙作为实际控制人,并未实施过指使发行人欺诈发行的行为,证监会对其分别按照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予以处罚,违反了“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在去年5月21日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温德乙个人能够就虚构收回应收款项以及就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等公司重大活动,在未经董事会讨论的情况下基于个人意志进行决策,明显超出其作为董事长的职权范畴。温德乙作为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的行为自然可分,实质上是数个行为。其次,温德乙作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欺诈发行和违法披露信息所实施的指使行为,不能为公司集合意志所涵盖。

正如温德乙自己所预料的那样,他再次败诉。开庭当天,温德乙本人在辽宁丹东陪朝鲜代表团散步。他说自己并不关心开庭情况,“几乎不可能赢的”“我已经麻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