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科创板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具体举措
10月30日,科创板运行百天之际,以服务创新创业为初衷设立的创业板也迎来10周年生日,关于科创板的经验总结与如何推广到创业板自然成为业界讨论的话题。
充分借鉴
早在今年年初2月27日国新办举行的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新闻发布会上,履新证监会满月的主席易会满就曾明确表示,设立科创板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具体举措。这次改革不仅是新设一个板块,更重要的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在发行、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各个环节进行制度创新,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的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这为市场进一步明确了科创板创设的意义,也令市场对科创板后续的运行效果,以及如何推广经验充满期待。
虽然自科创板设立并试点注册制这一信息面世,到科创板相关制度设计和创设,再到开板运行满百天,时间不过一个寒暑,但其更加市场化的基础制度设计已自成体系,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大幅放宽涨跌幅限制,优化了融资融券、并购重组、退市等制度安排也令人耳目一新。更重要的是,从科创板百天实际运行效果看,这些制度安排提升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初步经受住了市场考验。
“在注册制需要的基础制度方面,创业板可以充分借鉴科创板。”中航证券研究所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高级研究员董忠云博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产业部副主任卞永祖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达了同样的观点:“科创板已经开了一个好头,创业板实行注册制改革,很大程度上可以借鉴科创板的经验,比如,在发行流程、交易规则等方面,二者可以有很大的相似性。”
但不可忽略的一点是,科创板是一个崭新的板块,制度可以新设,而对创业板来说,实行注册制,是在原有制度上升级再造。
对此,万博新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刘哲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创业板推广注册制需要考虑到存量与新制度的链接,对于注册制的基本制度,如上市条件、注册流程等可以进行复制,但是对于推广方式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应该给市场一定的过渡期,防止对存量企业和已经按照原有规则做好上市准备的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冲击,同时针对新的注册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防止因为对于新制度的不了解、不熟悉,而导致投资决策偏差。
刘哲明确建议采用“渐进式”的方式推行创业板注册制,并设置6个月-1年的并行期,即核准制与注册制并行。在创业板推广注册制的前两个月,接受新增在审企业,两个月后不再接收新的在审企业,已经进入在审流程的企业,可继续按照原审批流程进行IPO,最大限度做好存量在审与新制度的衔接,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制度成本。
包容性提升
包容性,一直是业界谈及创业板时绕不过去的关键词。尤其是针对BATJ等互联网企业纷纷海外上市的现实,彼时坊间议论的焦点纷纷指向创业板。如今,科创板推出五套上市标准,允许未盈利、特殊股权结构和红筹等类型企业发行上市,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业界的忧虑,一定程度上也算是帮创业板解了围。
事实上,BATJ等互联网企业注册地、盈利情况以及股权架构等多方面特质与当时国内资本市场相关制度存在冲突,并不是创业板自身的问题。创业板设计之初定位于扶持新能源等九大行业,于运行五年后针对现实情况进行了修订,拓宽了上市企业类型,调整了上市门槛,运行10年间,创业板还在信息披露监管、退市制度安排、并购重组审核等多个领域不断探索完善。
“上述改革措施令更多高成长性企业能够在创业板上进行融资,实施改革后,明显扩大创业板的服务范围、引导更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领域、助力创新创业的同时,也令创业板自身不断扩充和完善,总体市值规模和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董忠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卞永祖认为,“从创业板自身来看,在上市门槛方面相对于主板是低的,体现了资本市场普惠性的一面,普惠本身就有包容的成分”,他接着说,“另外,创业板不同于科创板,并没有强调上市公司高科技的一面,而是包容各行各业,只要有发展前景,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理论上都是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的,所以从行业角度看,创业板也是具有包容性的。”
可见,植根于深圳这块改革热土的创业板,自带创新基因,不仅在服务定位,在许多基础制度设计上一直与时俱进,不断自我革新。但如何在当前资本市场深入改革的大命题下,借鉴和吸收科创板的经验进一步提升创业板的包容性?
董忠云提出,创业板与科创板二者在定位上应有所差异,服务的产业领域应各有侧重,因此创业板在具体企业上市条件等技术指标和规则层面可以区别于科创板,以便体现出不同的产业导向,最好能够和科创板形成互补而不是直接竞争,这需要顶层设计上对创业板定位的进一步明确。
卞永祖分析认为,创业板初始设计毕竟是在10年前甚至更早,现在我国大的经济环境以及企业发展状态都有了很大变化。谈及进一步提升创业板的包容性,他说,“为了更加适应未来资本市场发展的趋势,我个人认为,这个门槛可以进一步优化,尤其是盈利的条件可以去掉,而应该从更关注企业长远发展潜力、以及信息透明度的角度考虑,把决定权更大的让渡给市场,让更多的中小企业能够得到资本市场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