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鑫科技的成长性面临较大不确定性
4月19日,汉鑫科技(837092)发布2021年年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2亿元,同比增长7.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41万元,同比增长24.13%;扣非净利润4370万元,同比增长22.13%。
单纯从数据上看,汉鑫科技的盈利尚可。但中国证券报记者进一步翻阅公司年报后发现,公司2021年毛利率32.61%,相比上年下滑2.65个百分点。在营业收入微增、毛利率水平下滑,且非经常性损益影响甚微的情况下,公司净利润高增长的从何而来?答案或出在公司对于坏账计提的调整方面。而更棘手的是,面对逐年攀升的应收账款占比窘境,汉鑫科技曾在申报北交所过程中向监管做出的承诺似乎已经“食言”。
“巧施”坏账计提
“魔鬼”藏身于细节之中。2021年年报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汉鑫科技应收账款为3.38亿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124.26%,其中账龄在1年以上的1.48亿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43.7%。
汉鑫科技针对不同账龄组合的计提比例分别为:1年以内6.58%,1-2年12.46%,2-3年22.91%,3-4年30.85%,4-5年54.85%,5年以上100%。按照该计提比例,公司坏账准备额度为4654.30万元。
然而,公司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坏账计提比例分别为:1年以内6.79%,1-2年12.66%,2-3年27.97%,3-4年43.55%,4-5年72.03%,5年以上100%。
对比两组数据,不难发现公司已经悄然调整了坏账计提比例。看似调整虽小,但反映在业绩层面却有着天壤之别。更何况,仅4-5年账龄这一项的计提比例改变前后竟相差了17.18个百分点。粗略估算,若按照2021年一季度公布的计提比例,2021年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额度应为5412.63万元,与2021年报披露的数据相差758.33万元。
若按此计算,公司2021年归母净利润则为4082万元,业绩增速不足5%,尚不及营收增长,汉鑫科技的业绩质量显然难言出众。
成长性存隐忧
在会计端“闪转腾挪”背后,汉鑫科技的成长性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营业收入2.72亿元,而应收账款却高达3.38亿元,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高达124.26%,占总资产6.22亿元的比重高达54.34%,占净资产3.92亿元的比重更是高达86%。
汉鑫科技应收账款比例过高历来被外界诟病。翻阅公司2016年在新三板挂牌以来的历史报表可以发现,公司2016年至2021年应收账款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0%、90%、103%、106%、129%、124%,应收账款占收入比例多年超过100%,且呈逐年增高态势。
公司应收账款比例过高也引起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注意,在对汉鑫科技的第一轮和第二轮问询函中均提出过质疑,要求该公司解释说明应收账款占收入比例超过100%并逐期增加、应收账款回款比例偏低的问题。
在股转系统的一再追问下,汉鑫科技在第二轮问询中回复中表示,截至2021年3月底,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情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而从2021年年报来看,这一改善,也仅仅是阶段性的表面改善。
对于应收账款占比居高不下的窘境,汉鑫科技坦言,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规模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应收账款的增长会给公司造成运营资金压力,不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
此外,汉鑫科技的客户依赖也给其未来的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财报显示,2021年,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总额为1.51亿元,占当期营业总收入的比重55.66%,较上年同期54.82%增加0.84个百分点;客户较为集中,前五大客户波动较大。
“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加大业务拓展力度并扩大市场份额,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一旦现有客户流失或发生变故,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山东省区域,主要客户为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存在销售区域集中的风险。如果未来公司无法实现在其他区域的市场开拓,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汉鑫科技在年报中发出上述警示。
主办券商“走马灯”更替
耐人寻味的是,从2016年挂牌新三板以来,汉鑫科技频频更换主办券商,从最早的国信证券,到现在的中德证券,六年时间更换过五次主办券商。频繁更换主办券商,是巧合还是另有隐情?
此前,一位曾参与汉鑫科技项目的券商人员表示,汉鑫科技存在区域客户高度依赖、应收账款比例过高、收入确认不规范等问题,风险太大,所以他们放弃了该公司的保荐业务。
信披质量堪忧
作为一家已经在新三板挂牌多年、现在又正式登陆北交所的上市公司,汉鑫科技在信披文件中频频出现各种低级错误。
在公司2021年年报《财务会计报告》这一章节,在原本应该出现公司名称的位置连续两次表述为“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无独有偶,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该企业进行第二轮问询时,便对其回复相关问题的表述质量提出批评:“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及相关工作底稿,发行人回复文件中多处未详细回答,部分回答避重就轻,存在文字表述不规范、论证不充分、遗漏等情形;存在工作底稿不全,部分核查程序未做到位等问题。”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田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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