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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不是自行车 责任严重靠谁担?

来源:未知2021-03-26 00:40:34

涉案车在某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某财险深圳分公司抗辩免赔,提交了保险条款、投保单佐证,且根据卢某在交警部门的陈述可见事故发生后逃逸具有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某财险深圳分公司的免赔抗辩,法院予以采纳。故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由侵权人卢某承担赔偿责任。

据介绍,共享汽车肇事案件中,肇事者为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会要求租赁平台承担租赁合同项下的合同责任。身份查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租赁公司因未履行审慎监管义务屡屡成为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分析

将已解锁车借给他人使用

出借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实践中,借用他人驾驶资质注册账号的、碍于朋友面子临时出借账号的、未成年人使用父母账号的情形均有发生。当共享汽车用户将账号或已解锁车辆借于他人使用时,若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特殊情况下还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为维护自身利益及便于租赁平台管理,用户应尽量避免将车辆借予他人。即使要出借,也应对车辆是否有缺陷以及借用人有无驾资格、是否饮酒、有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进行必要审查,以免因“好心”惹麻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承租人应当及时报警、报险,并将事故情况告知运营平台,万不可隐瞒事故或弃车逃逸。

由于共享汽车用户多为年轻群体,其中不乏在校学生,该类人群往往驾驶经验不足且没有经济基础,通过正确渠道理性处理交通事故的能力欠缺。

此外,共享汽车具有随取随用随还的特性,交管部门不便监管,这也导致了部分租赁人心存侥幸,试图逃避责任。 共享汽车分时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缺乏相关行业规范,行业协会及相关监管部门亦未就分时租赁合同订立及内容给予充分指导。

共享汽车租赁公司受制于资金实力、资源整合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为规避风险、持续经营,往往在租赁合同中片面加重用户责任,故一旦发生事故,用户便会以免责条款无效为由要求租赁公司分担责任。

建议

免责条款和车辆投保情况要“特别关注”

法官表示,当共享汽车驾驶人存在肇事后逃逸、酒驾等违法行为时,其不仅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还可能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而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且在驾驶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时,租赁平台对超出其监管义务范围的驾驶人行为亦不负任何责任,此时,交强险理赔范围之外的其他赔偿均须由共享汽车驾驶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