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取新方针
11月6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表立场书,阐明关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新监管框架(注1)。在香港营运并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注2)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现时可向证监会申请发牌(注3)。
立场书强调,证监会只会向能够符合严格监管标准的平台营运者发牌。这些标准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但同时纳入了额外规定,以处理与虚拟资产有关的特定风险。
举例来说,证监会将施加发牌条件,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并确保其客户充分认识虚拟资产,以及必须制定严格的纳入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此外,持牌平台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注4)。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Alder)表示:“监管机构需对创新科技带来的效益持开放态度,但亦应作好准备,解决某些金融科技为投资者带来的风险。我们决定推行这个新的监管框架,是因为这显然切合公众利益,让投资者能够选择在受到妥善规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买卖。”
证监会的新监管框架符合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建议(注5),并将有助投资者识别哪些交易平台同意接受规管或监督。然而,证监会希望阐明,在持牌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将不会受到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相同监管制度所规管。此外,如平台仅买卖不属于香港法例下证券定义的虚拟资产或代币,证监会便无权向该平台批给牌照或对其进行监管。
本会今天亦发出了声明,告诫投资者注意与购买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注6)有关的风险,原因是这些合约大部分都不受监管、高度杠杆化和容易出现极端价格波动。
完
备注:
证监会于2018年11月1日发出一份声明,阐述有关可能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虚拟资产以数字形式来表达价值,例子包括“加密货币”、“加密资产”及“数字代币”。
证券型代币为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下“证券”定义的虚拟资产。
营运者如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便会受到证监会的规管,并须就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领取牌照。
证监会于2017年9月29日推出监管沙盒,为合资格企业提供一个受限制的监管环境,以便它们使用金融科技来进行受规管活动。
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于2019年5月发表一份咨询报告,为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具有法律监管权限的司法管辖区,列出了多个主要考虑因素及建议一系列相应措施。
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普遍是容许投资者就虚拟资产在某个未来日期的价格进行投机活动买卖的工具。
消息来自香港证监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