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措施制度化与常态化有利租房市场健康发展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较快,在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形成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将治理措施制度化、常态化,从源头入手加强监管,规范经营主体行为,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我国住房租赁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六部门印发了《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较快,在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形成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住房租赁市场起步较晚、经营主体较为庞杂、市场监管措施相对滞后,出现了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违规收费、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威胁恐吓承租人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承租人乃至出租人的利益。正因如此,“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成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
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将治理措施制度化、常态化,从源头入手加强监管,规范经营主体行为,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防范和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住房租赁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意见》共14条,可归纳为6个方面。一是加强从业主体管理;二是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三是规范租赁住房改造行为;四是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五是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六是建立住房租赁常态化管理机制。其中,有些条款对规范经营主体行为、遏制市场乱象、维护群众利益有着很强的针对性。
比如,《意见》第1条“严格登记备案管理”中明确,“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第6条“规范租赁服务收费”中则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经纪的归经纪,租赁经营的归租赁经营,从登记备案时就明确界定了两种不同的企业及其行为,二者既不能相互混淆、违规经营,更不能因此交叉、重复收费,损害承租人利益。
又如,《意见》第9条“加强租赁企业监管”中提出,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监管,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这显然是针对前一段时间长租公寓“暴雷”事件而出台的有针对性措施。无论是以“高进低出”开拓房源,还是靠“长收短付”建立自己的“资金池”,都属于高风险经营。一旦难以为继,必然使房屋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利益皆受损失,甚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对其加强监管和指导,确实非常必要。目前的条款用词还比较原则性,缺乏相应的硬性约束。
近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大城市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加强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大力发展租赁住房”。贯彻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维护好广大租房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地需要把六部门《意见》逐条落到实处,加强平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意见》相关条款的现象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纠正。同时,要根据实施效果和执行中的问题,对《意见》作出必要的调整完善,提高其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还要尝试将《意见》中行之有效且适于长期坚持的条款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相关要求真正有法可依。